2007年8月30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违规爆破出人命 责任人员负刑责
褚申尧

  安全员和爆破员因无视规章制度,造成重大事故的发生,日前,朱某、魏某分别被宁海县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,缓刑2年。
  朱某、魏某分别是象山县供水工程某标段隧洞工程的安全员和爆破员。去年11月23日下午,两人见风钻工田某等人已打好36孔炮眼,就把雷管、炸药、导火索等爆炸物品搬到隧洞内。为节省时间,魏某叫非涉爆人员田某、杨某、郑某往炮眼中装填炸药,而身为爆破安全员的朱某对这种行为未予制止,反而站在旁边用手提矿灯为他们照明。16时许,36孔炮眼全部装药完毕。朱某未叫田某等人先行离开,而是自己走出了洞口。魏某也拿着剩余的3支炸药走出洞口办理退还手续。此时,田某打着手提矿灯照明,杨某用导火索从中间开始点炮。结果,田某、杨某两人未及退出洞外就发生爆炸。事故导致田某、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,郑某受伤。